2006年1月1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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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协议承诺赠房 无公证效力可撤销
阿原

  案中人
    原告:周亮
    被告:刘晴
    诉讼请求: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与条款
    判决结果:支持诉讼请求
    
    关键词:离婚房产赠与
    2005年8月10日,周亮与刘晴因感情出现裂痕,决定离婚。当时,周亮表示愿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刘晴。因担心周亮反悔,刘晴提出把赠送房产的约定写进离婚协议,周亮表示同意。
    办理离婚手续后,当刘晴要求周亮办理房产过户时,周亮却反悔不同意赠送。不但没办理过户手续,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。对此,刘晴认为离婚协议是经过了婚姻登记部门审核,属于婚姻登记部门的公证行为,不同意撤销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判决
    房产没有过户,产权没有合法转移,此时,周亮有权撤销赠与。所以,法院最终支持了周亮的诉讼请求,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说法
    合同法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办理有关手续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    本案中,周亮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送给刘晴,刘晴也表示接受,双方的赠与成立。但按照法律规定,房产的权利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。在办理过户前,刘女士并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。离婚后,周亮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产权,并要求撤销赠与,由于没有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,故符合法律规定。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,但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职能。也就是说,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公证效力,故刘晴的抗辩理由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提示
    当一方表示要将房产赠送给自己时,应当在离婚手续办理前,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;或者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,以防止赠与人事后反悔。